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水泥工無故闖入少女閨房,裸露下體、撐著頭躺在熟睡少女身旁抽電子菸。(示意圖/Pixabay)台北市李姓水泥工去年闖入少女閨房,裸露下體、撐著頭躺在熟睡少女身旁抽電子菸;女方驚醒後,李男竟問對方,要不要「要不要來一口?」隨後趁機性騷擾;事後受害少女提告,在法庭還原驚恐過程,惡嫌還一度否認犯行,甚至對少女脫口「背影很像他要找的女生」辯詞皆未獲法官採信,被法院依法判刑。
判決指出,李男2025年8月20日,趁夜闖入少女小花的(化名)的房間性騷擾得逞;事後,小花在家人協助下報警提告,還原案經過,她當時在房間睡覺,醒來轉頭竟發現一名陌生男子(指:李男)躺在旁邊撐著頭說「怎麼是你?」當時看到對方,已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手上拿著電子菸,並問「要不要來一口?」。
小花回絕後,遭李男出手猥褻;事後指認對方特徵,瘦瘦的、沒有戴眼鏡、黑色短袖t-shirt、黑色長褲、鞋子是灰黑色布鞋,身高約173公分。
偵查期間,李男坦承侵入住宅、傷害、強盜等行為,但否認性騷擾辯稱,審理期間,又改稱,當時看到門開著就走進去,發現床上的女生背著門,背影很像他要找的女生,所以就躺上床,躺在旁邊抽電子菸。
法官認為,少女案發過程指述歷歷,且當時剛滿13歲,雙方互不相似,彼此間也無仇隙恩怨,並無刻意誣指性騷擾的動機,因此,未採信李男辯詞。
此外,李男還在同年10月1日犯下拿空氣槍,闖入某公司女員工宿舍,脫去褲子逼迫其中一名女員工強制猥褻的荒唐惡行。
法院審理後,將李男依侵入住宅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處4年有期徒刑;強制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傷害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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