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內政部表示,本月3日、11日兩度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及李貞秀提供佐證資料,惟迄今未收到李貞秀女士於就職前辦理放棄該國國籍之佐證證明。(圖/記者楊士誼攝影)中配出身的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未決,內政部12日表示,今(13)日為其繳交放棄中國國籍證明的最後期限,內政部稍早回應,本月3日、11日兩度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及李貞秀提供佐證資料,惟迄今未收到李貞秀女士於就職前辦理放棄該國國籍之佐證證明。內政部表示,已於1月29日、2月3日及2月4日,3度發布新聞稿,並於2月12日再次說明,本案擬不再回應或補充說明。
內政部重申,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李貞秀女士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意旨。而國籍法第20條針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相關解職機關已定有明文,解除立法委員職務應由立法院辦理。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28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於115年2月3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再於115年2月11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及李貞秀女士於今(13)日前提供佐證資料,惟迄今未收到李貞秀女士於就職前辦理放棄該國國籍之佐證證明。
內政部強調,前已於115年1月29日、2月3日及2月4日三次發布新聞稿,並於2月12日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再次說明,爰本案擬不再回應或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