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組織犯罪條例 電信詐欺主嫌最高可處10年徒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且無論主嫌從犯均納入組織犯罪定義,同時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面對跨國電信詐欺情形嚴重,海外諸多據點都有台灣電信詐欺犯,因此行政院繼《洗錢防制條例》,放寬洗錢定義後,讓跨國電信詐欺案都可適用外,今天也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份條文修案,也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並從重量刑。

此次修法對組織犯罪定義放寬,過去只以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之組織,這次新增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納入適用範圍;而組織形式,將從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官員說,就像電信詐欺有嚴密組織,例如有主謀、上手、車手、下手等,分工縝密,且以詐騙手段來牟利。

未來電信詐欺犯罪,不一定要有像幫派有名稱、規約、儀式,或固定處所等型態,才能視同為組織犯罪。

另外,在犯罪刑度上這次也加重,增訂對於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者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比起過去依刑法339條電信詐欺犯的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相對從重許多。

至於針對參與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官員說,這次增訂刑度比刑法還重,期發揮一定嚇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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