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40號解釋:保險業務員不一定受勞基法保障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1)日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與公司之間是否為勞動契約、受勞基法保障一案,做出釋字第740號解釋,認為要看業務員的勞資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負擔業務風險來判斷。

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有多起官司訴訟,包括:退休金、投保勞保等問題。在勞保部分,有勞動契約關係的雇主與員工間,公司須依照實際薪資給付,替員工投保勞保,但現實狀況常發生公司以高報低,以致於事故發生後,造成員工無法獲得更高的保險理賠,因此主張損害賠償;另一件是94年間勞工退休金的給付方式產生改變,94年前稱為舊制、94年後稱為新制,因為這項變革,資方要提供員工選擇的權利,若不提供,公司會被裁罰,結果南山人壽被勞保局裁罰,南山人壽不服,主張公司與業務員間沒有勞動契約關係,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部分,保險業務員主張有勞動契約關係,但民事法院判業務員非受雇勞工,不受勞基法保障;行政法院則又認定,業務員與公司有從屬,符合勞基法。由於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有不同認定,大法官會議今(21)日作成740號解釋,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潘千詩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明740號解釋。(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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