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被殺死  子女還替兇手求情盼輕判

簡姓男子不滿曾姓女友另結新歡等,持尖刀等物殺死女友;曾女的子女向法官求情,希望不要判簡男太重。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依殺人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13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住在嘉義縣的簡男,與曾女同居10幾年,但簡發現曾在外另結新歡,並懷疑她以不實理由向他借錢,因此在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以斧頭的圓鈍非刀面部位,敲擊女友的頭部,並持尖刀朝她的腹部猛刺。簡男殺害曾女後,持尖刀割腕自殺。

簡男的兒子返家後,發現父親與曾女倒臥在屋內床上,旋即打電話求援,但曾當時已呈現失血性休克死亡狀況,簡經送醫急救保住一命。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開庭審理此案,簡男的律師希望能爭取減刑機會,但法官認為簡以激烈手段預謀殺人,無法引起一般人的同情等,因此不適用減刑相關規定。

不過,曾女的兒子向法官說,母親會跟簡男拿錢,簡還會為了她去四處借錢,「我不要對簡男提出告訴」;曾女的女兒則說,「我們願意給簡男一次自新的機會,因為他對我們有恩,麻煩法官不要判太重,畢竟他已經老了」。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後,依殺人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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