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提7要件 認同318事件符合「公民不服從」判無罪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318攻佔立法院」事件,台北地院審理後,今(30)日判決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共22名被告全部無罪。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被告等人有抗辯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此部分合議庭有詳加審酌,認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不具有實質違法、更不構成無故侵入的無故,認為有正當事由,所以判決無罪。

合議庭參酌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認「公民不服從」具備下列7個構成要件,包括: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等

另就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合議庭認為,縱有公訴人指控的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的行為,此等意見表達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具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的構成要件;違反集遊法部分,合議庭認為,在場集會秩序尚屬和平,無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現場群眾的集會活動並沒有明顯而立即危險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尊重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但警方每隔10至20分左右,且於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命令解散、制止的行政處分,這不符合集遊法第26條的比例原則;至於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傷害等部分,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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