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女友出氣!放火燒了前男友的車 男公共危險罪判刑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男子因女友常抱怨遭前男友騷擾,為了女友出氣,前年凌晨持裝有汽油的寶特瓶,跑到女友前男友停車的地方,潑灑汽油燒毀對方的車。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日前將上訴駁回,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男因女友時常向他訴說遭前男友騷擾致身心俱疲,而對女友的前男友心生不滿。2015年5月1日凌晨,李男先騎乘機車到加油站加油,再到便利超商買飲料,並將飲料清空後,即將機車內的汽油導管引流到寶特瓶內,然後步行到女友前男友停放汽車的地方,將汽油潑灑到女友前男友車子引擎室右側前端,再用香菸點燃火苗,對女友前男友的車子縱火,火勢一度波及旁邊建築物的牆壁及地面。消防局據報到場後,及時將火撲滅,警方循線查獲李男到案。

歷審審酌,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屢屢表達後悔之意,依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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