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租賃納管 最快5月上路

記者馮珮汶/台北報導

近年來公共自行車使用率高,各縣市也積極推動民眾租用公共自行車,各大觀光遊憩景點也有相當多業者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但各縣市政府並未對自行車進行相關的規範,因而衍生不少爭議。為避免因租賃契約內容不明而衍生租賃糾紛,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擬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核定通過,最快5月上路。

根據自行車定型化契約規定,除了一般自行車租賃業者外,另外包含YouBike、河濱公園、風景區也都適用於此規範,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或其他慢車租賃等種類。

▲圖/資料照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出租人應該明確訂定付款方式、租賃費率、保險項目、出租人資訊、自行車承租條件、使用須知、還車資訊及承租自行車毀損、遺失之責任負擔,以及遺失自行車之賠償金額等,而保險項目及金額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經營者自行評估,並提供承租人及使用人在取車後至少5分鐘檢查自行車時間,在這5分鐘內若消費者發現車體有異狀,歸還給原租賃業者,店家不得收取費用。

不過定型化契約也表明,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該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若消費者違反交通法令、或是人為造成車身損壞,罰鍰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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