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拍兒少性交猥褻照 擬加重刑責最重判7年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拍攝兒少性交、猥褻照片、影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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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提出修正動議,要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從原本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從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也提高到100萬元以下罰金。

陳宜民說,同法第38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就已經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符合比例原則,應該提高刑責。委員會審查後,決定依照陳宜民的修正動議通過,全案提報院會前,不須再經由黨團協商。

此外,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希望對於性侵害加害人2次不參加或2次拒絕參與輔導治療時,各地檢署檢察官可以聲請強制治療。

對此,衛生福利部認為,這樣的提案的確能夠增加行政裁罰的效率,但這項條文涉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及監控制度,有整體檢討的必要,因此希望納入衛福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會議討論。

不過,在場立委擔心修法遙遙無期,要求衛福部4個月內要擬訂好修法版本,送出衛福部,並希望立法院下會期能夠處理相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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