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同婚「違憲」 大法官:2年內應修法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備受爭議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現行法令未允許同性登記結婚,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保障同性婚姻。至於未來是要修改「民法」或設立「專法」保障同婚,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屬國會立法權,未加以評斷。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圖/記者林敬旻攝)

「生命不再逝去,為婚姻平權站出來」凱道音樂會,同性婚姻,同志婚姻,同志,同性戀(記者翁堃泰攝影)

▲ ▼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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