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宣判 更一審審判長向家屬解說判決理由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陸軍下士洪仲丘軍中猝死案,更一審今(28)日宣判時,審判長謝靜慧用了大約25分鐘解釋判決理由給前來旁聽的死者家屬理解。審判長解釋,何江忠等人沒有踐行大法官解釋的「正當法律程序」造成洪死亡,因此判處有罪;沈威志雖知道不能把士官關禁閉卻沒察覺指正,但又不像其他被告一樣故意將洪關禁閉,因此判處無罪,雖不構成犯罪要件但恐有行政責任。

審判長謝靜慧也在當庭指出,軍中不尊重法治,希望用這件事情改變人治的思維,並向洪仲丘家屬致意。

更一審表示,洪仲丘2013年6月23日晚間遭查獲違規,同月28日上午9時許被送至陸軍269旅禁閉室的這段期間,沈威志並未對陸軍542旅任何人下達指令要關洪仲丘禁閉;沈威志在6月28日上午7時許,批核本案的悔過、禁閉案簽呈時,才知道洪仲丘等人的懲處案,並無證據證明他與被告何江忠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更一審認為,沈威志雖然知悉義務役士官若違反資安規定,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他在簽核將洪仲丘送請執行悔過處分的簽呈時,卻疏於察覺予以指正,屬於過失,但尚難認定他「故意」對洪仲丘施以法定種類以外的懲罰;此外,沈威志雖在洪仲丘的關禁閉公文上簽「可」,但他事後有指示幕僚(旅參謀主任)了解洪誤傳給他的求援簡訊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申訴,並非毫無作為,在陸海空軍刑法、刑法中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均以「故意」為要件,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因此判沈威志無罪。

至於何江忠等6名被告,更一審認為,6名被告對於洪仲丘的懲處案程序明顯瑕疵,嚴重侵害人權,但考量何等6人已與洪仲丘父母達成和解,各捐20萬到40萬給公益團體,而且洪父、洪母也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因此給6人宣告緩刑2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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