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條例三讀通過 前瞻預算上限4年4200億可續編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項目增加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等3項,同時新增究責規定,並將可行性評估、環評等納入規範。另外,預算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可續編。

立法院臨時會,前瞻條例。(記者盧素梅攝)

▲立法院臨時會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

根據三讀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總計15項條文,關鍵條文第4條有關前瞻基礎建設項目總計8項,除了原本行政院提出的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等5項外,加上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3項。

第6條則明定,前瞻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而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畫、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立法院臨時會,前瞻條例。(記者盧素梅攝)

▲立法院臨時會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圖/記者盧素梅攝)

攸關前瞻預算的第7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同條文規定,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中央總預算案三讀通過,立法院長蘇嘉全落槌 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臨時會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圖/記者林敬旻攝)

第10條條文,增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13條草案再修正動議,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第15條,本計畫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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