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涉侵占中影3.7億遭羈押禁見 理由看這篇

前立委蔡正元涉侵占中影減資款新台幣3.7億多元,遭檢方聲押禁見。台北地院昨晚召開羈押庭,認定蔡正元有逃亡之虞,也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以及湮滅證據的可能性,裁定羈押禁見。

蔡正元(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獲報,蔡正元為阿波羅公司前負責人,只是中影公司股權交易的股東名義人,但他於民國95年9月,涉嫌收到中影公司5億8000餘萬元減資款後,未經同意,擅自於96年7月間,自行代表阿波羅與自己簽訂信託契約。

檢方調查,蔡正元涉嫌將減資款中的4億3000多萬元信託給自己後,購買不良債權,或以投資股票為由,將信託款返回到阿波羅,或提領信託款供自己購買不動產等,不法所得約3億7000多萬元,因而認為蔡正元等人涉犯刑法背信及侵占等罪嫌。

北院指出,本案所涉犯罪金額,部分款項流向未明,部分款項則流向蔡正元設立的香港帳戶,犯罪所得已有流向海外的情況;而且,最高法院在去年5月判蔡正元應返還中影公司1億7000多萬元,經強制執行中,蔡已積欠甚多債務,也說自己名下無資產、僅有通告費用收入,因此認定他有逃亡的能力及動機,有逃亡之虞。

北院表示,本案資金流向經查核後,多用現金提款、存款方式製造斷點,以隱匿金流增加追緝的難度,已有隱匿犯罪事證的情形;此外,阿波羅公司在民國96、97年度的帳冊,於蔡正元住處扣得,其餘部分未扣得,蔡稱與他無關、非他管領。

北院審酌這些帳冊,關係著阿波羅公司各款項進出名目及用途,認定蔡正元仍有湮滅此部份證據之虞;蔡正元與本案被告、證人,對於款項的用途、目的、流向等陳述歧異,與他們也多為親屬關係,因此有勾串共犯之虞。

北院談到,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維護以及本案被告所犯金額極鉅等情況,衡酌比例原則,如果對蔡正元採行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認定蔡正元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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