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避奢侈稅 國人常踩的3大錯誤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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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林美欣/台北報導

奢侈稅從民國100年開徵至今已滿3年,不過還是有許多納稅人誤踩地雷,因此補繳甚至受罰。納稅人常見的「以為免稅」錯誤,例如有納稅人以為「受贈取得」免繳奢侈稅,但其實除非是「繼承或受遺贈」才免徵,出售夫妻間互贈房屋後出售,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奢侈稅(大刊頭)

台北國稅局歸納出國人常犯的奢侈稅3大錯誤,第1種即是對於「自住房屋」定義的混淆。奢侈稅對於自住房屋免課奢侈稅,而奢侈稅的「自住房屋」定義為房屋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再加上持有期間沒有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者免課奢侈稅;「直系尊親屬」父母名下房產不在免稅優惠之列。

第2種錯誤是,許多納稅人以為「受贈取得」房產就免課奢侈稅,國稅局提醒,只有「繼承或受遺贈」非自願取得房產,如父母身亡留下的房產,即使持有2年內出售,也不用繳奢侈稅。但如果是「受贈取得」,如「夫妻互贈」,持有不到2年出售,還是要課10~15%奢侈稅。

第3種則是持有時間的誤算。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是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而非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許多人誤算持有期間,得多被課徵稅。

按奢侈稅規定,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2年以下房產,在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天內,必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以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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