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震/決策錯誤與貪污兼具的政黨又要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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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述恩(法律實務工作者)/筆震

這兩天的新聞開始跟進民進黨帶頭的(再次)修憲主張,看來民進黨政府真的有想要把修憲這件事拿到檯面上來談,既然要談,我們就稍微認真的談一下。

新聞採訪到的,親綠學者和綠營大老,第一個點名的就是要修「立委減半」,蠢蠢欲動的想要把立委人數「加回來」。國內幾個主要大小政黨誰都可以對立委人數表達不滿,就是民進黨最沒資格來喊這個。

或許覺醒青年們都太年輕了,沒有經歷過上上一個朝代發生的事,我們這種老一點的人來幫大家恢復記憶一下。2000年時,由前民主進步黨主席林義雄及立法委員王幸男、徐國勇等人帶頭喊「立委減半、國會不亂」的口號,喊得震天響。至於為何是「減半」,不是減10、減20,沒見到科學性的論證。但當年這句口號已經被民進黨喊成「一種主義、一種信仰」、就產生了「一種力量」,凡是膽敢反對國會減半的學者、政治人物,無不被打成落水狗。

好了,當年基於莫名其妙的原因起頭喊「減半」的政黨,也成功讓立委減半了,忽然今天竟然開始說要「加倍」?以今非古並非不行,政策轉彎也是可以,但是從今開始,凡是民進黨的大小政治人物、學者專家只要開口談到要修憲增加立委人數,請先說一句「對不起,當年我們錯了」,不然怎麼對得起2005年修憲時花掉臺灣納稅人幾億元的修憲成本?

另一個令人感到莫名的是,報導引述的「法律學者」及綠營「大老」建議,直接刪除憲法中框死的立委席次,交由法律定之,並指出將國會議員人數及產生方式訂入憲法的作法「綜觀其他國家如美國、德國,都不會這樣做。」

如果不是記者聽錯,那就是這幾位被採訪對象的上網能力有待加強。

▲民進黨。(圖/翻攝自民進黨臉書)

比如說,司法院網站的「中譯外國法規」中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又可以簡稱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眾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接美國所屬各州人口分配之。…議員人數以每三萬人中選出一人為限,但每州最少應有議員一人。」、第二條第三項「美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參議員二人組織之,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一參議員有一表決權。」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總額,但不也是藉由「人口」與「州」,具體限定國會議員人數了嗎?

又比如說,司法院網站的「中譯外國法規」中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又可以簡稱德國憲法)中的第四章聯邦參議院第51條第2項:「每一邦應有三個投票權;人口超過二百萬之邦應該四個投票權;人口超過六百萬之邦應有五個投票權;人口超過七百萬之邦應有六個投票權。」

又比如說,只要輸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就可找到立法院的中文譯本(法蘭西共和國憲法,就在谷歌搜尋的前幾個順位),其中第4章國會第 24 條「 (2) 國會包括國民議會及參議院。(3) 國民議會議員經直接選舉產生;其數目不得超過577 人。(4) 參議院議員經間接選舉產生;其數目不得超過348 人。」

所以,把國會議員人數及產生方式訂入憲法的作法,比較接近正確的答案是:綜觀其他國家如美國、德國、法國,都是這樣做。

30多年前,遠見、天下雜誌的創辦人高希均教授說了一句名言:「決策錯誤比貪污更可怕。」因為貪污會對國家形象、政治清廉造成一定傷害,但如果領導者作出錯誤的決策,對國家往後幾十年的發展可能產生遠比貪污更嚴重的後果。筆者對「國會減半」之議雖不贊同,但對民進黨的昨是今非更感到無語。如果今天民進黨政府真的要大力推動「國會加倍」的修憲,就是轉個彎承認13年前的決策錯誤。

一個力挺國際認證貪污犯的政黨,又明顯搞出「決策錯誤」。他們還有兩年多的任期,我們只能說:天祐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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