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遭判刑5年 陸委會:無法接受,籲中國大陸盡速放人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台灣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大陸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今(28)日上午宣判,判處李明哲5年有期徒刑。陸委會上午回應,「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希望中國大陸盡速釋放李明哲。

邱垂正,陸委會,發言人/陳彥宇攝

▲李明哲遭中國大陸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陸委會28日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希望中國大陸盡速釋放李明哲。(資料照)

李明哲今年3月由澳門入境廣東後失聯,5月遭中國大陸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補,9月11日審判時,李明哲針對指控罪名未表達異議,並在詳述相關犯罪內容後當庭認罪,全案今天宣判。

陸委會表示,傳播民主理念無罪!李明哲基於對中國大陸社會公益與未來發展的關心,和中國大陸友人交流台灣民主發展經驗的相關言論與網路傳遞,並未危害中國大陸的安全與安定,對於這樣的結果,我方各界沒有辦法接受,與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完全背離,勢必對兩岸交流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會衝擊中國大陸的國際形象。我們要求,陸方必須早日釋放李明哲。 

陸委會指出,本次家屬之陪同友人無法順利入境,相信各界對於陸方這樣的處置均無法認同或接受,政府對此已表達不滿與遺憾,我們要再次強調,陸方必須確保李凈瑜及相關陪同人員在陸期間的安全,並使台她們一行等順利返台。 

陸委會表示,台灣社會高度關注李明哲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陸方應確保李明哲先生在陸期間的身體健康並保障其應有權益,陸方也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保障家屬依法探視李明哲先生的權利。陸委會表示,李明哲是我們的國民,政府仍會繼續努力,直到李明哲先生平安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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