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住宿式長照機構需以法人設立 准壽險業投資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9)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未來凡是新成立的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形式設立,以保障需24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的弱勢。該條例明定機構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年收入達3千萬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主動公開。同時,開放保險業等企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

設職能治療所鬆綁 結合長照更便利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附設「中和職能治療所」,結合瑞齡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失智症及照顧者的瑞齡學堂、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與特約居家職能治療等長照服務。(職能治療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張自強提供)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傳真 106年12月28日

▲為確保長照機構穩定,要求法人形式成立之法源三讀通過。(資料照/中央社)

而有關董事會組成部分,組成人數為7人至17人。董事會運作,應設監察人、員工選任代表董事,如法人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以「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有財團法人、壽險或營利單位皆可以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但營利法人社員及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大於1/3,且只能擔任董事,不得擔任董事長。

此外,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資訊應透明公開,主動公開其章程、業務及財務報告、董(監)事姓名等。而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度終了可以分配盈餘,但結餘分配有30%比例會被強制約束;10%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及社會福利;20%應提撥作為營運資金,讓住宿式機構的民眾受到保障。但公益性社團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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