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任黨政軍職規範 專家建議調整法令

陸委會諮詢委員指出,兩岸條例第33條及禁止公告制訂施行迄今已10餘年,中共黨政軍組織性質多有轉變,相關規範內容與陸方現行體制已有若干差異,應針對最新發展進行檢討調整。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30)日公布第258次諮詢委員會議發言重點,主題為「中國大陸吸納國人擔任黨政軍職務對我方之衝擊及因應」。有與會委員在會中作上述表示。

陸委會諮詢委員建議,針對國人赴陸任職,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上或可依其職務屬性,區分為「涉及國家法益保護」、「涉及社會法益保護」及「涉及單純個人法益」3部分,並設計更細緻化的規範,以維繫兩岸良性互動交流,有效兼顧國家安全與利益。

部分諮詢委員指出,有關國人赴陸擔任黨、政、軍職務的適當性與適法性,並非單純兩岸條例規定的適用與涵攝,而應區分幾個不同層次的探討,包括:現階段兩岸互動情勢、人民對國家所負忠誠義務的內涵,以及意識形態的思維。

此外,關於中國大陸吸納國人擔任黨政軍職務的因應,也非單一條文或單純法律面的問題,而是涉及陸方對台整體統戰策略操作,政府宜整體性思考如何應對陸方近年來相關拉攏及吸納作為。

也有部分諮詢委員認為,台灣雖是自由民主的社會,但這並不表示必須容忍敵對勢力在台灣橫行無阻。當前需要思考的是,當外部勢力介入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而與民主憲政體質不能相容時,應該如何建構有效的防衛機制;兩岸條例只是形式上的規定,不見得永遠足夠。

值得注意的是,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昨天在年終記者會提及未來一年工作重點時,也表示將健全兩岸法制等防衛機制,透過檢討、修正相關法規,避免陸方帶有特殊統戰或政治目的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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