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基法》將上路 不懂就傷神的3件事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歡慶農曆新年到來,也別忘了新版《勞基法》將於3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部將同步落實勞檢,經查有違法之情事將立即開罰。回顧過去一年修法爭議,即使勞動部於過年前夕公布施行細則,外界仍有疑慮。一「站」成名的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展望新年新氣象,期許繼續為勞工權益把關,呼籲勞資雙方在享受年假之餘,也要留意過年屬國定假日,出勤應比照休假日工資加倍計算,且小心那些修法「沒說清楚」的陷阱。

陷阱一、勞動部說鬆綁限制是有「把關機制」,其實不然?

本次修法放寬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放寬7休1,但書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備查是陳報行政機關知悉,即指雇主想運用鬆綁的「彈性」,只要在實施前一天告知,而地方政府只能「收件」,沒有任何實質審查或准駁權。未來若要保障勞工,必須修法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有「核備」權利或至少也應在施行細則規範如何報請備查之要件。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宣布不參選台北市長。 圖/記者林敬旻攝

▲《勞基法》3月正式上路,立委蔣萬安呼籲勞工在春節之際別忽視勞動權利。(圖/資料照)

陷阱二、「加班換補休」,一次同意後無反悔之機會?

《勞基法》第32-1條規定,加班後是換補休時數或領取加班費,必須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獲雇主同意。但不論法律條文或施行細則都未限制取得同意之次數,可能發生勞工「第一次」選擇補休後,往後「概括」適用之情況。蔣萬安認為,《勞基法》已明文規定依照勞工意願選擇,因此雇主不能以概括同意方式,迫使勞工加班後全數換成補休時數,而是「每一次」加班後依照勞工意願選擇換補休時數或工資。

再者,勞動部雖然指出法條已明文規定,勞工加班後可在「加班費」和「補休」二選一,並強調如果雇主違反勞工意願可開罰,但對於雇主違反補休規定(例如:補休比例更不利勞工)整部法典卻不見本條罰則。蔣萬安直指《勞基法》第32-1條的粗糙規定,恐將讓勞工加班後領不到加班費,休息也遙遙無期。

勞團發起討回七天假、廢止勞基法修惡公投 記者張之謙攝

▲立院上會期討論《勞基法》修正案,社會紛擾不間斷。(圖/記者張之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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