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日艦射水砲驅離惹議 原來是我漁船違規在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我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3月3日及4日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緊追,並以水砲驅離,各界質疑日方執法過當,外交部也於昨日向日方表達抗議,但經漁業署調查,原來是我方漁船違規在先,「東」船未經許可,違反台日漁業協議海域作業規定,且從事娛樂漁業活動範圍距本島海岸37浬,已超出台灣本島距岸30浬內之限制範圍。

我漁船遭日艦水砲追擊_https://www.facebook.com/hippo88.wu/posts/1774734215910511?pnref=story

▲我蘇澳籍漁船日前遭日方公務船發射水砲驅離。(圖/翻攝自吳姓釣友臉書)

漁業署昨天公布「東半球28號」漁船違規情形表示,「東」船於2月28日至3月3日以特定漁業出港之航次,該船漁業執照為延繩釣漁業,3月1日至3月3日間作業航次進入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內外作業,但本航次未經核准,已違反「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赴台日漁業協議海域作業之規定。 

漁業署提供的航跡顯示,「東」船3月3日回程時,越界超出了台日漁業協議海域,進入到日本經濟海域,且有作業情形,才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追逐。

▲「東半球28號」航跡圖,綠線內為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指出,「東」船3月4日以娛樂漁船出港之航次,當日出海從事娛樂漁業活動範圍距本島海岸37浬,已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娛樂漁船活動區域,在台灣本島距岸30浬內之限制範圍,以及未配置足額之幹部船員。 

漁業署表示,「東」船前述之可能違規事項,可分別核處收回該船漁業證照及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年以下或罰鍰,漁業署將請船主說明後,並依事實及法規處置。 

漁業署也說,北緯27度以北,及八重山群島以南的台日重疊水域,已在歷次的台日漁業委員會上向日方表達應儘速達成協商安排,以免因漁船作業衍生執法糾紛,影響台日友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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