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三讀確保用水安全 未依規定可處10萬元

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自1984年通過《下水道法》,其法案並未有過調整,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或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者,由現行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洪宗熠表示,《下水道法》從民國73年以來,沒有調整過,但為確保水域水質安全,參酌水汙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汙染防治法的條文提高罰鍰,盼達嚇阻作用。

原本按照洪宗熠版本,未來下水道用戶若不依規定期限將家庭汙水及事業廢水等排泄餘下水道、未經檢驗合格而連接使用下水道、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獲檢驗者,可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但協商過後,內政部認為主要裁罰對象為一般家用戶,實務上的裁罰金額並不理想,因此條文下修至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三讀刪除選罷法沒收規定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另外,刪除收受賄賂的沒收、追徵相關規定,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在三讀後敲槌通過。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07年4月17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下水道法》,未依規定者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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