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實務上有諸多爭議 邱太三:與法官生活經驗有關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司法實務上的「貪污罪」,法院會以「職務上是否執掌」以及「對價關係」來判斷公務員是否有貪污,而這2個概念經常引發爭議。法務部為了減少見解歧異,因此引進「影響力交易罪」、修改「賄賂罪」要件,引進「公務員餽贈罪」。

舉例來說,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索賄,涉嫌貪污,然而,林益世當時擔任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對「中鋼」的採購是否有影響力、有無執掌,成為法院認定是否涉貪的重要關鍵,因一審法官採用「法定職權說」,認為採購案是中鋼或經濟部執掌,與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沒有關聯,最後沒有以貪污罪論處。

林益世,貪汙,彭愛佳,出庭,境管圖/中央社

▲林益世。(圖/中央社)

至於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妻的龍潭購地弊案,有法官認為,龍潭科學園區的土地,理論上是由國科會負責,總統沒有權限,但陳水扁是總統,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有「實質影響力」,因此以貪污罪論處。

前總統陳水扁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募款餐會。 (圖/記者林敬旻攝)

▲陳水扁。(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影)

另外,最近頗具爭議性的「最貪女科員」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前科員王玉升,被控在承辦祭祀公業業務時勾結掮客李昌諭,向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索賄2億餘元;一審認為,王女「有」對價關係,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13年,但二審竟認為這中間「沒有」對價關係,不構成貪污,改判無罪。

▲女科員涉貪2億。汐止,王玉升,貪,賄

▲王玉升。(圖/資料照片)

對此,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前面的案例屬於法律見解上的爭執,司法院認為要用大法庭方式,統一法律見解,至於兩者間有沒有「對價關係」比較屬於生活經驗的主觀認知,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生活經驗,就會產生不同的認定,所以法務部決定把有無對價關係的部分釐清,把問題具體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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