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員遭推倒流產 國中生與貧母須賠償33萬元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去年2月,一名被安置的15歲李姓國中生,因不滿何姓女保育員管教,雙方發生爭執,何女遭推倒在地,導致已懷孕6周的何女在連續腹痛8天後流產,何女事後,向李生及其母求償56萬餘元,高雄高分院認定,李生確實有過失,判李生與母親須賠償何女33萬餘元確定。

▲李姓國中生因將何姓保育員推倒導致流產,他與母親遭判賠33萬餘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李姓國中生因患有情緒障礙,而被安置在收容機構中,於去年2月晚間,何女要求李生就寢,李生因在整理東西未予理會,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李生因推了何女一下,導致何女跌倒在地,致使何女連續8天腹痛,腹中6周大的胎兒因而流產,何女因此控告李生涉嫌傷害,並求償醫藥費、在家休養10日不能工作的損失、坐月子調理身體的食材費,以及精神慰撫金48萬元,共計求償56萬1950元。

李生一審庭訊時表示,何女為專業人士,明知他有情緒管理障礙,卻斥責他「糜爛」,當下他被激怒而回嘴,但何女仍持續挑釁,並用言語刺激他,且在他回嘴後大力拍桌並朝他接近,他以為何女要打他,雙方才發生扭打,當時並不知道何女已懷孕,何女也是在事故發生後才知道自己懷孕,強調自己並非故意所為,並指何女未盡到專業人士應有的注意義務,對發生此事應也有責任。

刑事部分,高雄家少法院認定李生觸犯傷害罪,裁定應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民事部分,橋頭地院認為,李生本身為單親、家境不好,若負擔起全部責任未免過苛,因此認為何女本身也要自負2成責任,判李生賠償33萬7560元。全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無法證明何女當時有罵李生「糜爛」,而何女被推倒後痛到爬不起來,與流產有直接關係,所以改判何女不必負責任,不過由於何女當時休養10天是請特休及產假,未被扣薪,因此改判李生不用賠償何女的工作損失,最後判李生及李母須賠償33萬4636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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