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不繳錢遭警居留 法官打臉:程序上有問題

記者林盈君/台中報導

今年5月18日,警方在一家摩鐵查獲李姓女子與男客性交易,李女遭警方裁定罰鍰2000元,卻因沒有按期繳納,送通知書後也沒理會,所以遭警方向法院聲請拘留,不過卻被台中地院駁回,認為警方的處分書和執行通知書都是晚上送達,認定沒有送達效力。據《聯合》報導,法官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除依第124條第2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所以送達除送達人為郵務人員或經法官許可外,原則上不得夜間送達。

性交,性交易,賣淫,流鶯,情色,性侵(圖/翻攝JK論壇)

▲法官認為通知書送達時間無效力。(圖/示意圖/資料照)

後經法官查出,員警將原處分書和執行通知單,先後在去年的6月24日晚上7點19分、7月30日晚上8點15分,送到李女的住所,不過卻沒有見到她本人,也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再將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寄存在新北市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並製作通知書黏貼在李女住所之門首以為送達。法官認為,警方這2次都是在夜間送達,因此送達程序難認適法,無合法送達效力,警方聲請拘留李女遭駁回,警方如不服裁定,可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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