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年8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上路,引發諸多爭議,去年3月監察院質疑條例違反憲法民主國、法治國原則,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7月曾針對監察院是否具備聲請釋憲資格,召開是否受理的說明會,請監察院、行政院、專家學者表示意見後,大法官認為,監察院沒有法律違憲審查權,也不符合大法官審理要件辦法,今(5)日決議不受理。

監察院去年接受民眾陳情,調查黨產條例合法性,發現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的理由。(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經過一年多,大法官認為,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為司法院專屬,監察院並沒有此權力,且就算法律違憲,監察院也不具專屬聲請權。此外,監察院主張在調查黨產條例時,發現法律有違憲之虞,依法具有「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這已逾越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甚至侵害立法權。

大法官認為,本件釋憲案是以「人民陳情─立案調查─聲請釋憲」模式聲請,若逕予受理,則將會使監察院因此取得其自稱之「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從而得以對立法院之立法,全面行使一般性之抽象審查權,反會造成監察權與立法權間之權力不平衡,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

不過,其中有5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大法官會議應開大門、走大路,以平常心受理黨產案釋憲聲請,才是確保司法尊嚴的絕佳時機。」

▲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提出釋憲,由監委仉桂美(右起)提案。(資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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