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初審通過 彈劾採記名投票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監察院進行彈劾案表決投票時,現行採「原則無記名,重要例外才記名」,且彈劾成立才對外公開內容。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29)初審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表決,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是否通過彈劾,都應對外公布提案內容。全案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朝野協商。

監察院過去彈劾案採祕密投票,遭外界質疑不夠透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審查《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然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答詢時表示,希望等監察院形成共識後再繼續審查。但多位綠委堅持修法,綠委李俊俋認為,彈劾是監委職權,本來就應公開投票,以示負責。最後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修正動議。

▲立法院初審通過監察法,彈劾採記名投票。(圖/中央社)

初審通過的草案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草案也規範,彈劾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現行規定賦予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具有裁量是否公布的權力。初審通過的草案主張應當基於程序公開原則,條文內容修正,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予以公布。

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適當改善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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