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警示燈!行善團造橋害摔30公分坑洞 負責人遭判4月

記者林玠汶、廖宜德/雲林報導

「何明德行善團」105年接受請託,重建雲林北港「行府橋」,施工過程因為沒有妥善設置安全警示裝置,導致一名黃姓男子夜間開車經過,撞進30公分深的坑洞內受傷,黃姓男子不滿行善團負責人無意和解,憤而提告,雲林地方法院宣判,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負責人4個月。

行善團造橋害摔大坑 負責人遭判4個月

▲雲林北港「行府橋」施工工程。(圖/翻攝何明德行善團)

挖土、搬運,大太陽底下,行善團的人分工合作,一刻都沒有停歇。「何明德行善團」走遍全台各地造橋,但在105年接受請託,到雲林北港府番里,重建「行府橋」,卻因為沒有妥善設置安全警示裝置,導致一名黃先生晚上開車經過,撞進坑洞內受傷。

當時車子就是撞進這個將近30公分的坑洞裡,導致黃先生門牙斷裂,還有腦震盪。受傷民眾黃金元表示,「開到那邊沒看到,又再起霧,這又是上坡,你施工單位,你做這應該要圍起來啊!」

黃先生指控,橋前只有單側擺放交通錐和連結桿,黃先生更控訴,和解過程中,行善團負責人完全不認錯,也不曾關心他的傷勢,因此憤而提告。黃金元說,「有像行善團嗎,應該行善團做事情,應該是要很有德,遇到這種事情不管是對不對,該關心人家就要關心,他不說啊,完全都不要,法官問他四次,他說他都沒錯啊。」

行善團造橋害摔大坑 負責人遭判4個月

▲黃男控訴晚上行經此路段,沒有警示擺設害他摔坑洞。(圖/翻攝何明德行善團)

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負責人蕭豐彥四個月。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蕭豐彥表示,「這個大家有講好,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里長要完全負責。」

蕭豐彥大喊冤枉,強調他們是造橋行善團體,不是包商,安全維護應由當地里長負責,更說不是他們不願意和解,而是對方提出295萬賠償真的太多,但法官認為,蕭豐彥已完成多座橋梁施工,應了解夜間必須安裝警告燈,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宣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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