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性侵少女!遭動私刑鬧區下跪「洗門風」 法官不給減刑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西門町鬧區前年間曾有一名年輕男子,身掛「強姦犯、求原諒」的牌子,跪在捷運6號出口前「洗門風」。法院調查,男子因為跟另名友人輪流性侵當時年僅17歲的酒醉少女,結果被少女的朋友處以私刑,2人也全部被告。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定男子沒有值得憫恕及同情,不予減刑,今(12)日駁回上訴,各判3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18歲時透過網路認識小他1歲的被害少女,並於結識1、2週後相約於2016年2月10日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東二門見面,但約見面的時間到了,少女並沒有出現,陳男氣到在臉書發文洩憤。至於少女,當天下午與3名友人在台北市彩虹橋烤肉、喝酒,因為看到陳男的抱怨文,不願陳男為此事不悅,儘管已經喝到需人攙扶的狀態,仍與陳男約在當天深夜10時許後見面。少女因此在2名朋友陪同下,於深夜11時30分在東二門跟陳男碰面。陳男與少女見面後,即騎車載少女前往林姓友人位於新北市的4樓住處,當時,23歲的李姓友人正巧也在林男家。陳男、李男見少女已經醉了,於翌日凌晨一起輪流性侵少女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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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案發後,遭被害少女友人處以私刑,跪在西門町鬧區洗門風。(圖/翻攝畫面)

陳男、李男一審均依乘機性交罪,遭判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2人都上訴請求減刑;陳男上訴主張,案發時剛滿18歲,無前科紀錄,案發後在西門捷運站6號出口處身掛「強姦犯求原諒」的牌子下跪15分鐘,遭少女的友人施死私刑,也已盡力借貸籌措金錢賠償;李男上訴主張,無不良前科紀錄,犯後積極和解,並付清和解款項,女友在同年3月間產下幼女,若入監將頓失倚恃。

歷審認為,陳男在鬧區下跪「洗門風」,仍難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的同情,而有堪予憫恕之處;再參酌檢方主張2人不適用減刑的意見,不予減刑,2人各判3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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