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三讀 限時郵件延誤可要求賠償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0)三讀通過《郵政法》修正案,未來限時、快捷郵件若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過失所致,寄件人可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為配合政府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P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國際經貿組織之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的要求,行政院提修《郵政法》。根據三讀條文,增訂消費者保護條款,若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是中華郵政過失所致者,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告處理規定遞送者,寄件人得請求補償。

▲《郵政法》三讀,限時郵件延誤可索賠。(圖/資料照)

同時明定普及服務的定義、範圍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服務標準,並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擔任遞送普及服務業者。條文明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遞送明信片、郵簡、重量500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超過基礎郵資13倍,目前約為新台幣104元的信函,國內、外互寄的跨境文件則不在此限。

若有民間業者違反郵政專營權規定,罰則將由現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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