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網友4度「強要」 因「一時情慾失控」獲免入獄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謝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女子小敏(化名),2人初識第一天就相約在新北市一處公園見面,未料謝男不顧小敏的拒絕,4度強行對她猥褻及指侵得逞;但高等法院認為,謝男是因為一時難以控制情慾才犯案,事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考量謝男沒有前科並具悔意,遂以犯罪情狀尚可憫恕予以減刑,將謝男依強制性交罪判2年徒刑,緩刑4年。

▲與女網友相識第一天便約出見面,未料男子竟4度對女網友強行伸狼爪。(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謝男透過網路與小敏認識的第一天便相約在新北市的一處公園見面,沒想到謝男見凌晨時分四下無人,竟突然對小敏強吻揉胸,小敏嚇得立即彈開,並直言沒有要和他發生任何關係,隨後就以「遭蚊子叮咬」為由試圖脫身,2人便一同離開公園,未料途中謝男再度獸性大發,突然撲向小敏,將她壓在路邊的卡車上,強行將手伸入小敏的衣服內襲胸,經小敏極力反抗下謝男才停手,小敏察覺到謝男非常危險,便要求要自行返家,但謝男始終不放棄,仍緊緊跟隨在她身旁不斷溝通,隨後經過謝男停車處,謝男竟還企圖強押她上車,所幸小敏奮力掙脫,未讓謝男得逞,但謝男並未因此放棄,仍堅持要陪小敏步行回家,直到了小敏家門口時,謝男再度發狂般地強行硬解開小敏的短褲,對其指侵並舔吻她胸部,造成小敏陰唇繫帶擦傷,上背也因極力反抗的過中受到挫傷,小敏直到謝男喘氣歇息時才趁隙趕緊逃回家中,事後小敏向友人傾訴這可怕的遭遇,經友人鼓勵下,小敏便向警方報案提告。

高院認為,謝男短時間犯下多次猥褻與性侵,應視為同一行為的接續實行,而強制猥褻的部份,應以強制性交罪一併論罪;經法官考量謝男沒有前科紀錄,犯後也坦承犯行不諱,顯已有悔意,加上事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認為謝男只是一時難以控制情慾而犯罪,由於強制性交罪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若依法定刑裁判恐不符合比例原則,故特別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予以緩刑機會,因此將謝男依強制性交罪判2年徒刑,緩刑4年,但事後謝男若未按照和解條件賠償,得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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