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大宅王」張彥文砍殺女友47刀 檢求處死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今年9月台大高材生張彥文當街瘋狂砍殺女友47刀致死,震驚社會。台北地檢署今(20)日上午依殺人、強制性交未遂、侵入住宅、侵害屍體罪,向法官求處死刑。

張彥文因不滿與林姓女友分手,在9月22日要求復合遭拒,張男憤而持刀砍殺林女頭、頸與下體等部位共47刀,其中6刀是致命傷,林女失血過多傷重死亡。檢方痛批張男毫無人性,惡行重大,視人命如草芥。此外,張男犯後親吻林女下體,犯後卻說因一時情緒激動鑄下大錯,辯稱想自殺,檢調認為張男毫無悔意,因此向法官求處死刑。

得知殺女兒的兇手被求處死刑,死者的媽媽相當欣慰。林媽媽說:「起碼對我們佩真討一個公道回來對不對,起碼他媽媽 他父母親還可以看到他,我這一輩子根本連看到我女兒都不可能,絕對不可能了,我不是想哭,我是真的控制不了,可能他再放出來,遇到的人,下一個也不知道會不會再遇到這種這麼殘忍的事情。林媽媽失去女兒的痛還是難以平復,也成為林媽媽內心永遠的傷疤。

 

張彥文砍殺女友案起訴書新聞稿全文:

 
本署偵辦張姓被告殺人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對張姓被告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犯罪事實: 
一、張彥文與 A 女於民國 102 年 11 月間認識而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因雙方個性上之差異,以致兩人感情陷入低潮,惟兩人仍議定於 103 年 9 月 7 日至同年月 11 日共同前往日本京都、大阪等處旅遊,以測試兩人感情是否有再次升溫的機會。然於日本旅遊期間之同年月 8 日晚上 5 時許,在京都 APA 飯店(址設京都府京都市東山區祇園町南側 555)之某房間內,張彥文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違反 A 女之意願、強行對 A 女性交之方式,而性侵得逞。又於日本旅遊期間之同年月 10 日晚上 11 時許在大阪藝術飯店(址設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區島之內1-19-18)某房間內,又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違反 A女之意願、強行對 A 女性交之方式,而性侵得逞。而張彥文於性侵行為後,在上述大阪藝術飯店房間內,又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以手機拍攝 A 女裸照乙張得逞。
 
二、張彥文與 A 女於同年月 11 日返國後,兩人決定結束男女朋友關係,遽張彥文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同年月14 日晚上 8 時許,先經由不知情之張彥文表姊吳燦羽開啟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23 巷 8 弄 43 號 1 樓及 4樓之門鎖,因而侵入 A 女位於上址 4 樓之套房租屋處內。繼於同日晚上約 8 時許,A 女回租屋處後,發現張彥文在屋內,遂要求張彥文離開該處,於與張彥文一同走下 1樓後,張彥文又基於恐嚇強制性交之犯意,對 A 女恫稱如欲取回之前在日本所拍攝之裸照,須與伊再為一次性行為等語,致 A 女心生恐懼後,隨即離開現場。 
 
三、張彥文因與 A 女分手心情難以平復,於同年月 22 日清晨 4 時 44 分許驚醒後,就將於同年月 15 日晚上 6 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 108 號 B1 松青超市所購買之鈦鋼刀置於隨身之背包內,並前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段 123 巷 8 弄 35 號前等候 A 女出門至臺灣大學附設幼兒園上班。嗣於同日早上 6 時 57 分許,張彥文見 A 女出門後,即尾隨於 A 女,待 A 女行至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段 123 巷 6 弄與同路段 147 巷交叉口時,張彥文即趨前以右手摟住 A 女之肩膀,基於恐嚇及殺人之犯意,對 A女恫稱伊有刀,想在人生最後一天要 A 女當伊最後一天之女友等語,致 A 女心生恐懼而推開張彥文,張彥文見此,因而拿取置於背包內之鈦鋼刀,朝 A 女頭部、頸胸部及四肢砍殺至少 47 刀,其中 6 刀為致命傷,A 女終因此致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且於上揭時地,待 A 女遭砍殺死亡躺於地上時,張彥文復基於污辱屍體之犯意,脫下 A女之外褲及內褲,以其嘴部碰觸 A 女下體之方式,而污辱該屍體。嗣路人發現上情報警後,經警到場查獲,並扣得該鈦鋼刀乙把。 
 
四、案經 A 女之母 B 女告訴及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五、核張姓被告所為
(一)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及第 306 條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嫌及第 247 條第 1 項污辱屍體罪嫌。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兩次強制性交罪,一次妨害秘密密罪,犯罪事實二之一次侵入住宅罪、一次恐嚇罪、犯罪事實三之一次恐嚇罪、一次殺人罪及一次污辱屍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五)扣案之鈦鋼刀乙把,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殺人犯行之工具,亦請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末請審酌被告僅因與被害人感情不遂,即萌生殺意,在日本旅遊期間已向被害人透露殺害訊息,因此被告預先購置鈦鋼刀行兇,應屬自始預謀殺人,惡性重大;被告對被害人此一柔弱女子,竟持刀往其頭部、頸胸部及四肢砍殺至少 47 刀,其中 6 刀為致命傷,顯見其手段殘酷、泯滅人性,蔑視他人的生命價值,視人命如草芥,且造成被害人家屬頓失至親,並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痛,兼衡被告犯後仍以當時實欲自殺,係因被害人所為始一時情緒激動犯下大錯等節置辯,顯然對於自身所犯毫無悔意等情,建請就被告所犯殺人等犯行量處極刑,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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