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警急停車、下車走路仍吃罰單 酒駕男提行政訴訟無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蔡姓男子在2018年9月參與公司的中秋活動,喝酒後開車上路,行經北屯區崇德路、環中路口的警方路檢點時,蔡將貨車開上人行道停車,下車步行。但警察上前盤查,發現身上酒氣後進行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18毫克,蔡被開罰1.95萬元。蔡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辯稱檢測程序不符合警政署的SOP,要求撤銷罰單。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執法有依據,駁回訴請,需要繳納罰款。

判決書指出,蔡男在9月21日,酒後駕駛貨車行經北屯區崇德路、環中路口的酒駕路檢點。蔡將貨車停在人行道,之後下車用走的。警方發現前往盤查,發現超越酒測標準,依法開罰1.95萬,吊扣駕照12個月,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收到罰單後提出行政訴訟,他辯稱開車行經該路段時,沒看到警察設置、布署執行酒測勤務告示牌及警告標語,盤查前他已經停好車熄火,但警察仍要求酒測,並告訴他拒測,會扣留與扣車。他認為警方使用酒測機前,未告知酒測標準作業與相關規定,還催促他酒測。他認為警方違反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要求撤銷罰單。

法官審理,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雖可攔停並採行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檢定」等措施,非定要駕駛人於行進中被攔停,才可對其進行酒測。否則豈非酒駕之人如看到警察在前面,就只要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情形就能躲避酒測。

法官認為,值勤員警依照經驗法則、社會通念,判斷蔡是易生危害交通安全工具的駕駛,依法要求蔡接受酒測,自屬合法。蔡有配合酒測檢定的義務。故蔡主張他並非在行駛中被警攔查,行經路段都未見警察設置告示牌等言詞都不可採信,駁回訴請,判蔡須依法受罰。

▲酒測示意圖。(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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