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還嫌下體臭 他因一句「不該射進去」成犯罪鐵證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33歲林姓男子,於2013年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名剛滿18歲的A女,雙方本相約逛夜市,但事後林男卻藉故將A女帶到摩鐵性侵,完事後還嫌對方「下體臭」。事後A女對林男提告性侵,此案纏訟多年,最後法官依林男對A女說「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等事證,判處林男3年10個月徒刑,並須賠償A女50萬元。

性侵,亂倫,示意圖(感謝麥文協助拍攝)

▲少女被林男帶到摩鐵性侵。(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此案發生在2013年12月,當時林男本跟A女相約去夜市,後來林男以人太多為由,提議要去陽明山看夜景,而A女拒絕表明要回家,但林男卻直接把她載往摩鐵。到了房間,林男隨即強壓A女在床上性侵,並在洗澡後二度性侵對方,最後A女被林男開車送回家。

事後A女向林男提告性侵,但林男卻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並表示A女有很多機會可以求救,但她都沒有這樣做。對此A女表示「當時心情已崩潰,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想趕快回家」,一審時,法官考量A女出入社會,社會歷練不足,加上林男事後傳訊說「我不應該不聽你的射進去」,因此認定林男性侵,判處他3年10月徒刑。

事後林男上訴,而高院也認為A女有多次機會可脫身,但沒有動作,加上身上沒有明顯傷勢,認為她是因被林男嫌「下體臭」才會提告,故改判林男無罪。對於高院判決,檢方提出上訴,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合議庭依許多「推論」改判無罪,故發回更審。最後仍維持原判,判林男3年10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須賠償A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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