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修法加重刑責?黃國昌:法官不重判有什麼意義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酒駕累犯陳姓男子昨(2)日凌晨又酒後駕車,在大里區國光路二段逆向撞死兩名騎士,陳姓男子撞車後看到兩人躺在地上,竟跟目擊民眾說「撞死就撞死了,趕緊處理好他要回家休息。」消息傳出後輿論譁然,法務部隨後在今日凌晨宣布,未來針對酒駕致人死亡的罰則,將研擬朝向照「故意殺人」的可行性修法。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卻指出,按照過去的判決來看,就算修法提高刑責,法院的判決也沒有明顯加重,這樣修正有意義嗎?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圖/記者林敬旻攝)

▲黃國昌對修法效果提出疑慮。(圖/資料照)

黃國昌今日在臉書上表示,在討論如何加重酒駕致死罰則、強化酒駕防制之前,應該先回顧關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與實際判決刑度。在2011年之前,關於酒駕致死,並未單獨立法,主要是依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處罰,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修正刑法185條之3,針對「酒駕致死」特別設置獨立刑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再次修正,將罰責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在實務判決中,近年來多數法院判決係在4年6個月上下。這個刑度,一定會讓人質疑,「2013年提高刑度的修正有意義嗎?」因為即使是依2011年版本所定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判刑4年6個月,也僅在中間;換句話說,就算2013年沒修、法院本也可以這樣判。而且即使在2013年修正加重後,也從未出現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個案。

至於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今日呼籲檢察官直接以殺人罪起訴,黃國昌指出,在特定個案上,檢察官曾以「酒駕撞死人」具有殺人的「未必故意」為由,直接依「殺人罪」起訴。但法院在個案中,幾乎均無法認定酒駕者有「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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