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回台大赦?台商評估課稅風險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近期海外資金認定問題備受關注,財政部已於1月31日公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解釋令,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涉及課徵所得稅的樣態,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及可證明之文件,消除總規模達十兆元海外資金的台商疑慮。

台中港。(圖/翻攝自台中港務分公司網站)

▲台商資金回台投資,期待減稅優惠。(圖/翻攝自台中港務分公司網站)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建議,台商應於海外資金匯回前釐清資金匯回來源與性質,且透過專業機構協助與國稅局專屬窗口諮詢,釐清回台投資稅務疑義及證明文件內容,並進一步評估潛在之課稅風險,以確保詳細釐清欲匯回之海外資金,並繳交合理稅額或無須繳稅。

此外,海外資金匯回不僅是稅務議題,更涉及洗錢防制等規範,因此需要更嚴謹的評估。她表示,未來是否透過專法給予減稅優惠,仍待後續觀察。

林淑怡指出,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時最在意課稅問題,建議可先檢視所得年度是否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我國居住者個人核課期間內若有尚未申報課稅之海外所得不屬於以下3種樣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

(1)非屬海外所得資金,包括投資本金或減資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及財產交易本金等

(2)已課徵之海外所得

(3)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抵扣以避免重複課稅,補繳之稅額除加計利息外亦可免予處罰

針對個人透過境外BVI公司轉投資之大陸投資事業的部分,林淑怡表示,海外所得分為「投資收益」與「財產交易所得」2種類型。第1、投資收益。以BVI實際分配日認定課稅年度,所需之證明文件包括:BVI分配盈餘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表及銀行入帳資料等。其中,BVI相關財務報表應經其所在地或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此外,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台灣法人可間接獲配大陸股利扣繳得抵扣,個人則無法間接抵扣海外所得。

第2、財產交易所得。以股票買賣交割日為課稅年度,證明文件包含: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持股證明及交易契約書等。個人若無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實際成交價之20%推定計算所得額。

由於間接移轉大陸股權有課徵大陸資本利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之案例,若個人因無法提出投審會核准文件或投資匯款證明時,為舉證處分BVI之原始成本,因BVI為免稅主體之緣故,可能需要提出大陸完稅證明。然而,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此為個人透過免稅境外公司間接移轉大陸產生之特殊疑義,尚待主管機關訂定更明確之標準,以避免產生爭議。

林淑怡指出,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因此,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進而增加海外資金匯回台之意願。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無疑提供台商更明確的指引,不僅利於納稅人,亦能協助稅務機關評判時有所依據,針對海外資金的證明能採取對納稅人較有利之方向,避免稅務人員有不同表述的空間及造成徵納雙方認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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