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兼職逾1600萬 監委:管中閔校長需處理「管教授」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今(14)日召開記者會,揭露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的違法兼職狀況,報告指出,管中閔近15年來,違法兼職所得至少1600萬元,尤其管中閔於中研院任職期間,在94年至97學年度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是經申報中研院核准後辦理,明顯知法犯法,「請管校長處理過去管教授兼職沒有申報的問題」。

▲台大校長管中閔。(圖/中央社)

王幼玲表示,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卻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於中研院任職期間,在政治大學、中央大學、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學校團體兼職兼課,均未經申請服務機關許可,且管於94年至97學年度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是經申報中研院核准後辦理,明顯知法犯法;管中閔於台大任教期間,也在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均未申報台灣大學核准,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台灣大學教師聘約第6條等相關規定,教育部及台大責無旁貸,應確實依法行政,覈實辦理。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召開記者會,揭露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的違法兼職狀況。(圖/記者林仕祥攝)

調查報告列出管中閔15年來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主要兼職的情況,發現管中閔在政大兼職所得近200萬、中央大學近百萬、暨南大學30萬、勇源基金會每年逾10萬、壹週刊400萬、國泰金控逾700萬、台經院近160萬、兩岸企業家峰會近140萬。據了解管中閔違法兼職的總金額,至少高達1600萬元。

另外,管中閔在2007年及2015年的英文簡歷記載,於華中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另有兼職,但出入境資料顯示,管僅有到訪2校各1次的赴陸申報許可紀錄,英文簡歷上所載的兼職情形可能並非實情;管中閔是否有無到廈門大學兼課及擔任博士生導師,以及其曾於上海社會科學院所辦之暑期課程擔任講座,是否違反教育部函釋的教師赴陸禁止事項等,囿於當前兩岸關係等節,尚無法進ㄧ步確認。且管中閔於96年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惟依中研院函復資料,被調查人卻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日期間之日支生活費357美金(119*3=357);其間有無重複領取,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蔡崇義強調,監院彈劾管中閔並非管有寫稿,因為寫稿領稿費並不違法,彈劾強調的是管中閔兼職領取「每月固定收入」,管中閔有些按件計酬、偶一為之的稿件,雖然稿費金額也頗高,但因非固定收入所以並不違法。他表示,監院對台大教授不能做任何處分,所以請台大自行處理管教授兼職沒申報的問題,並請教育部督導,監院將做後續追蹤。「我們不是針對管中閔,有其他教授也有類似情形,但是當到政府高階職位,應該要更遵守法令,法令規定兼職要申報,那就應當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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