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同婚專法出爐 年滿18歲同性伴侶可結婚、繼承收養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1)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同婚專法,法案名稱訂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首部以釋憲案為名的法案,以避免挺同與反同爭議。草案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並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同時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義務。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21日上午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大法官於2017年5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相違背,要求立法院在2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另外去年11月24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2案,依公民投票法規定,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因此行政院長蘇貞昌昨晚邀集40幾位立委拍板同婚專法。

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草案共27條,條文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內容指出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性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草案並明定「本法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施行」。

草案重點,明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關係之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草案同時明定,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草案同時規定,同性婚姻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據了解,在收養子女方面,草案規定同性結婚後,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也就是民法規定的繼親收養,這是顧及人道與血緣,用法律來補足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但並未准許同性共同收養小孩。

另為尊重不同的信仰與立場,草案也規定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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