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單車遭北藝大水溝蓋孔隙絆倒 男手骨折獲判國賠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王姓男子於2016年8月間,騎著單車行經過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舞蹈學院後方的停車場通道時,單車前輪不慎被水溝孔蓋的孔隙絆住,王男因此當場摔倒在地,造成手掌骨折、單車前輪毀損,王男憤而提告訴請國賠;案經高等法院審酌,認定王男受傷與校方水溝孔蓋設置不當有因果關係,因此判台北藝術大學應國賠11萬5690元確定。

▲王男騎單車時因水溝孔蓋的孔隙過大,導致他摔倒受傷,王男因此獲判國賠。(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王男指控,他於2016年8月14日下午1時許,騎單車行經過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舞蹈學院後方的停車場通道時,因單車前輪被路面上設置水溝孔蓋的孔隙絆住,害他當場摔倒在地,造成他右手手掌骨折,而單車的前輪也因此損毀,認為該水溝孔蓋屬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的公共設施,因水溝孔蓋孔隙過大才會導致事故發生,遂要求台北藝術大學應國賠醫療費、腳踏車修理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36萬餘元。

台北藝術大學則主張,校內的水溝孔蓋乃截水溝槽蓋設施,並無設置或管理上之缺失,而且現行法令與地方自治法規,也沒有水溝孔蓋設置規範標準,並指出校園內的通道非市區道路,不屬於「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法規之規範對象;何況校方也已設立指示標誌告知此路並無出口,王男意圖抄捷徑自行違規騎乘單車強行進入,本就要為自己的違規行為承擔過失風險,認為王男摔車與公共設施設置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高等法院審酌,事發道路雖不符合都市計劃法所訂之「道路」定義,但仍屬具通行的「類似道路」性質,且經測量水溝孔蓋的孔隙長50公分、寬5公分,而設置方向又是孔隙長邊與行進方向平行,顯然不符安全標準,認定王男受傷與水溝孔蓋設置不當有著因果關係,必須對其負起國賠責任,因此判應賠償王男11萬569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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