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告女兒付安養院錢!法官:從未盡過撫養責!免付!

記者蘇怡璇/台南報導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這名媽媽卻因為年輕時的作為,老了之後,為了扶養問題,與兩名女兒對簿公堂。兩個女兒主張,從小都是外婆帶大,媽媽出獄後,1說要照顧阿嬤,但回娘家住了13年,完全沒有工作,根本就是啃老族,因此不願意負擔媽媽每個月的安養費用。台南地院法官以黃母從未扶養過女兒,駁回黃母聲請,同意黃的女兒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全案仍可抗告。

照顧中風父10多年…房產卻沒份 她盜領光爸爸帳戶被弟告長照,輪椅,看護,圖/翻攝自Pixabay

▲老婦告女兒付安養院錢!法官:從未盡過撫養責!免付!(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根據判決書,提起告訴的賴姓媽媽在107年7月時,因為腦中風住院,出院後,年事已高,身罹疾病且行動不便,領有重度障礙,無謀生能力,因此入住一間老人養護中心,但她名下沒有財產,每個月僅靠身心障礙補助新臺幣4,872元過活,扣掉安養院每個月18000元的費用,還不夠13128元?怎麼辦?賴女想到2名女兒,要求她們扶養,但卻遭拒絕,因此告上法院。

姐妹倆告訴法官,媽媽沒有從來沒有撫養過他們,小時候,媽媽丟下他們後,是阿嬤撫養他們長大成年,直到阿嬤工作到60歲,才改由阿姨支付阿嬤生活照料費,其他不夠的,姐妹倆半工半讀,國小畢業後,聽阿嬤說,媽媽因騙了朋友而被判刑8年,期間都是阿嬤省吃儉用寄錢 、寄吃的、寄日用品,而媽媽報恩的方式,就是一星期寄一封信給阿嬤,要求寄錢及各式各樣日用品,讓阿嬤非常困擾。除此之外,出獄的媽媽說要照顧年邁洗腎的阿嬤,搬回娘家居住,但13年來,她都沒工作,用阿姨給的錢過活。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賴女雖主張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無財產,但二名女兒說詞,從未盡過撫養責任,對此賴女並不辯駁,因此兩個女兒不願意支付安養院的錢,即屬有據。賴母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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