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2顆茶葉蛋!女遭判刑3月引熱議 法院澄清:最輕刑度

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去年7月間,高雄一名在超商任職的方姓女子,因在上班時間偷吃店內的2顆茶葉蛋,被店長發現後提告,雖然方女辯稱有付錢,但是調閱監視器畫面,跟求證一同值班的同事,卻發現方女說謊,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為罪證明確,依法將她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不過判決一出,引發許多網友討論,有人認為才吃2顆茶葉蛋,就遭判刑3個月,會不會判的太重?對此,高雄地院出面澄清,表示這已經是「最輕刑責」!

超商夾擊靠「茶葉蛋」賺 日銷售破萬顆

▲超商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遭法院判刑3月。(示意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方女在2018年7月間,在店內年續2次偷取販售的茶葉蛋,躲在值班櫃台後偷吃,經店長清點數量驚覺不對勁,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方女偷竊,方女當時辯稱,是因為有顧客說「茶葉蛋太鹹」,她才會試吃看看,也聲稱有付錢給同事,不過同事卻反應方女「並沒有給錢」,因此店長才對方女提出告訴。檢方認為,若是收到顧客反應,方女大可直接試吃,並不用躲在櫃台後偷吃,且事發後仍矢口否認犯行、拒絕賠償店內損失,因此將她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而「業務侵占罪」依該罪刑度,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但法官在審理時,認為方女連續偷取2顆茶葉蛋,確實觸犯刑法,不過考慮到「情輕法重」,將上方女並無前科,又領有家境清寒跟重大傷病卡,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將罪刑減輕為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高雄地院表示,此判決結果已經是法律允許的「最輕法定刑度」,如過再低就會違反判決。

高雄地院澄清,法官在審酌此案時,已考量到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所以才將2次各應該判3月的罪刑,仍定為有期徒刑3月,並沒有因方女犯罪次數較多,而增加處罰。高雄地院表示,此判決「已經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且被告在事後依然否認犯行,顯然並未表達悔過之意,因此「尚不宜給予緩刑」,高雄地院也尊重法官的判斷及法律見解,若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自可循上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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