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娘偷吃「大鵰」11次 檢當庭「驗鳥」判小王賠40萬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某科技公司的王姓董座察覺妻子異樣,經追問得知妻子與某廣告公司的刁姓創意總監偷情,憤而向刁男提告,由於董娘對丈夫感到虧欠,坦承與刁男嘿咻11次,並指刁男私處有「大鵰」之稱號等特徵,且勝於丈夫,檢方因此當庭向2男「驗鳥」認證,刑事部分因通姦罪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而民事部分,高等法院認為董娘能明確指出其私處特徵,認定2人有婚外情,因此判刁男須賠償王男40萬元確定。

▲董娘坦承偷情11次,並指出創意總監「大鵰」特徵,檢方因此當庭「驗鳥」證實。(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王男於2016年間因發現妻子手機有不明簡訊,於是去電詢問,對方卻誆稱是「水果行」,王男卻驚覺有異,追問妻子後,妻子這才坦承與刁男偷情11次,其中有8次還是在其創意總監的辦公室激戰;事後王妻將此事告知刁男,刁男卻質問她「為何要承認?無憑無據啊」、「妳要清醒,我沒有留下任何證據,也無衛生紙,他告不成的」等,王妻並將2人對話錄下,王男因此氣得向刁男提告通姦罪。

王妻雖深愛刁男,但又覺得虧欠丈夫,王妻為證明所言屬實,而向檢方指出外號「大鵰」的刁男,在未勃起時約10公分,比丈夫長約2至3公分,其大腿近鼠蹊部、臀部、大腿內側等處都有紅色乾癬症狀。

庭訊時,刁男則否認犯行,辯稱友人稱他「大刁」,並非是「大鵰」;檢方在經雙方同意下,當庭為2人「驗鳥」,認定王妻所言屬實,但由於並無2人通姦事證,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至於民事部分,經高等法院審酌,王妻能明確指出刁男私處特徵,且錄音中刁男提到「我沒有留下任何證據」等語,認定2人有婚外情,判刁男須賠償王男40萬元確定,而王男與妻子也因此離婚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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