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公園野戰小女友 他沒「啪啪啪」下場悽慘

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3年前透過路交友網站認識年僅14歲少女,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江男為了追求刺激感,竟在巷弄、公園和百貨公司樓梯內和少女激情「野戰」,少女家長獲悉氣憤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江男已與少女家人和解並獲原諒,依妨害性自主罪,合併判處江男10個月徒刑,緩刑3年。

性愛、做愛、約炮、保險套/pixabay

▲江男與少女在百貨公司等地激情野戰,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合併判處10個月徒刑,緩刑3年。(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從事電子業的江姓男子,3年前透過路交友網站結識年僅14歲少女,雙方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江男時常利用下班或假日邀少女一同出遊,江男為愛沖昏頭,無法克制自身情欲衝動,前年在少女住處附近暗巷,甚至在百貨公司樓梯內、公園,不僅親吻,還伸手愛撫少女胸部及下體後才送少女返家。

事後兩人在臉書上留言「放閃」,被少女家長發現氣憤報警。江男到案後坦承兩人有發生超友誼肢體互動,但強調不曾違反少女意願,且僅有愛撫少女私密部位,絕無「達陣」。

法官審理後認為,江男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對性行為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成熟,竟未克制情慾衝動對她猥褻、性交,造成她身心健全、人格發展不良影響,但考量江男事後坦承犯行,也與少女家人和解並獲原諒,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合併判處江男10個月徒刑,緩刑3年。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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