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來」很想要?酒店妹揪客住處嘿咻 隔天卻反咬遭性侵

記者林盈君/新北報導

今年6月間,新北市一名尤姓男子與張姓友人,到北市林森北路酒店消費,遇上23歲的酒店妹小芬(化名),之後3人凌晨散場後,又包小芬出場到KTV續攤,尤男卻遭小芬控訴性侵,指控趁她醉倒不醒人事之際,違反意願性侵得逞,不過尤男卻駁斥,當天是小芬先挑逗說「月經來很想要」,甚至還主動邀他到住處發生關係,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新北地檢署勘驗KTV與小芬住處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當時女方並無爛醉、不醒人事等跡象,認為無法僅憑女方單一說法,就認定尤男有性侵情事,因此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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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妹控訴遭性侵,檢方認證據不足不起訴。(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了解,今年6月間,尤男跟友人張男到酒店消費,之後將小芬包出場又到KTV續攤,小芬指控尤男將酒醉的她載到住處,下午清醒時卻發現自己下半身赤裸,而尤男則穿四角褲睡在她身邊,才得知遭對方性侵,氣的報警提告。不過對此尤男卻反駁,指當天在酒店時,小芬就對他說「月經來很想要」,甚至主動約他到住處嘿咻,強調小芬當下意識清楚,經過對方同意才發生關係。

而檢方勘驗KTV與小芬住處監視器畫面,發現小芬都是自行行走,並不需要人攙扶,且友人張男的證詞也與尤男一致,稱小芬能報出自家住址、無酒醉狀況,加上小芬曾表示酒醒後曾叫尤男「快走」,但尤男離開時並無慌張、奔跑等,不符犯行被揭露者的行為,因此檢方認為,僅憑女方單一說法,難以認定涉犯有性侵情事,因此將尤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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