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親子團聚 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為保障臺灣地區兒少之最佳利益,並利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法自本(10)月10日起,鬆綁陸配居留規定,使陸配離婚後如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亦可繼續留臺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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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臺灣地區兒少之最佳利益,並利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圖/內政部提供)

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臺權益。

內政部表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臺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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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陸配離婚後如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亦可繼續留臺照顧子女。(圖/內政部提供)

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予以鬆綁。

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將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

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

故本次也一併修正,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

也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盡早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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