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遏止酒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規定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5日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規定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圖/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9月23日曾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內容包括增訂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死傷刑責、打擊假訊息的加重刑責等條文。

國防部書面報告指出,現役軍人酒駕的刑罰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非現役軍人的酒駕刑罰構成要件一致,而國防部配合今年5月刑法第185之3條文的修正,這次修法增訂現役軍人酒駕再犯及致人死亡或重傷者的刑罰,遏止軍人酒駕肇生。

原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服用毒品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是在原條文中增訂2項條文,其中1項為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1項條文為,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時,若有酒駕或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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