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羅智強曾邀楊蕙如入青年團 記者遭移送不罰

邱姓記者撰寫「獨/羅智強昔曾邀…楊蕙如入藍營青年團」報導,遭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院認為,依一般民眾認知水準,難因報導即產生畏懼或恐慌負面心理,日前裁定不罰。

▲邱姓記者撰寫「獨/羅智強昔曾邀…楊蕙如入藍營青年團」報導,遭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左)羅智強、(右)楊蕙如(圖/組合圖,資料畫面)

依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記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指出,三立新聞網政治中心邱姓記者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撰寫標題為「獨/羅智強昔曾邀…楊蕙如入藍營青年團」的報導。

報導指稱「羅智強昔曾邀…楊蕙如入藍營青年團」、「國民黨青年團成立之後積極擴充成員,計畫尋找一些知名青年,包括卡神楊蕙如跟藝人舒淇,都成為鎖定對象」,警方認為邱姓記者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規定。

裁定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應以散布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情形為構成要件,若散布內容未致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足以認定影響公共安寧,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介入處罰的範圍。

法官認為,報導內容指現任台北市議員羅智強曾於民國95年間鎖定楊蕙如,以擴充國民黨青年團成員,或許可能使人產生羅智強及國民黨在95年間也曾與楊蕙如有所關連的觀感,但不論訊息真偽,依國內一般民眾認知水準,難因見報導內容即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影響公共安寧,不符構成要件,裁定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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