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中火案」遭環保署撤銷 台中市府深夜提五點重砲回擊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去年選前,中市府大動作接連3度開罰中火,甚至廢止2機組執照。事隔2個月,環保署撤銷裁處,認為台中市府根本用錯法令為罰而罰。對於環保署25日撤銷台中市政府裁處中火案,台中市政府法制局25日深夜重砲回擊。提出五點,直指環保署直接跳下來做業者的第一線打手,作法嚴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中市府裁罰火力發電廠案遭環保局撤銷直接打臉,市府深夜提出五點反擊。(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政府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於108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3次以違反空汙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經查違規事實並不具備,環保署依法撤銷中市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案。對此台中法制局連夜提出五點聲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越過台中市政府,直接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要報請行政院撤銷,環保署直接跳下來做業者的第一線打手,作法嚴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二、環保署新聞稿表示,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撤銷,惟該條明文規定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才能作撤銷,然而,本次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經中火提起訴願後,目前都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接下來也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也就是相關法定救濟程序還在進行中,環保署卻執意為業者出頭,不等司法調查程序,直接判業者勝訴,難道環保署是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擔心法院將來對中火作不利的認定,所以搶先表態。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讓中火10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依法不得撤銷,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之撤銷,應屬無效處分。

四、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表示,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權利,才能下判斷,25日環保署對於本案相關爭議,完全未向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只聽台電公司陳情的一面之詞,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令人不敢苟同。

五、對於環保署這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深表譴責。以後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氣,都不用打官司,直接找中央的陳情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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