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被判刑5年以上不得易科或緩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賴姓男子被控持有11顆大麻種子,經栽種後其中1顆發芽,宜蘭地方法院將賴男判處5年2月有期徒刑,目前上訴中。不過高等法院認為,該案使用的毒品條例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與基本人權疑慮,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做出790號解釋,宣告條文部分違憲。

▲現行法令栽種大麻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大法官宣告違憲。(示意圖/記者李依璇攝影)

大法官認為,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就算被告情堪憫恕,法官減刑後最少仍判2年半,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相關機關應自即日起1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逾期未修正、情節輕者,法院得依大法官解釋,減輕法定刑期至2分之1。

另條例中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部分大法官認為沒有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意旨,因此不違憲。

高等法院認為,根據毒品危害條例第12條,種植大麻植株,最輕本刑5年以上;第17條為自白減刑規定,卻不包含重大麻的部分。宜蘭地方法院將賴男宣判5年2月有期徒刑,即便法官引用《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到2年6月,也還是無法宣告緩刑,因此聲請釋憲。除了賴姓男子的案件,另還有2件栽種大麻案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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