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降低選舉與被選舉權年齡  立法院付委審查

立法院會今(27)日處理報告事項議程,在朝野立委無異議下,一讀通過國民黨主席、立委江啟臣等人所提的「18歲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憲法修正案,送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修憲改革年輕人參政年齡。(示意圖/資料照)

為擴大公民權參與基礎,促進青年參政,落實世代正義,江啟臣等人在所提憲法修正案指出,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現行規定是民國36年公布施行,迄今超過70年未修正,顯未與世界接軌、與時俱進,與現今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的趨勢不符。

江啟臣領銜所提憲法修正案中說明,中華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委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的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的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實應下修以符社會狀況。

根據江啟臣領銜提出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主張將選舉權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

立法院會上午進行報告事項,全案順利一讀,並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而在院會開始前,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林為洲、書記長蔣萬安、江啟臣等人與多名學生一同召開記者會,說明黨團所提的修憲草案已完成連署,今日會送案到立法院,修法內容為將公民權下修至18歲,參政權下修到20歲。

林為洲說,國民黨團會全力推動此案,也請求立法院長游錫堃盡速召集朝野協商,成立修憲委員會;蔣萬安表示,政治是生活的一部分,民主就是要擴大參與,因次這次提出修憲案,希望讓年輕人一起參與公共事務,大人不要嘴巴講講,要讓年輕人一起決定未來。

因修憲委員會屬於非常設委員會,依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憲案付委後成立修憲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為立委總額1/3加1人,並由各政黨院會席次比例分配。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必須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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