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一路逃死」關鍵 精神鑑定:規律吃藥可控制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內湖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獲判無徒刑定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原因之一提到,依照《兩公約》不應判死,但王景玉沒有被判死刑。回顧自一審到更一審,王景玉還真的「一路逃死」,細究其關鍵之一在精神鑑定結果,被認定「維持規律吃藥是可以一定程度控制他的病情」,法官認為「可教化」,讓王景玉免受極刑。

▲王景玉一路逃過死刑,關鍵之一在於精神鑑定結果。(圖/翻攝畫面)

根據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王景玉在歷次開庭時,均能在清楚理解後針對問題回答,並就犯罪事實陳述,明確表達己意,顯見王景玉在思考、語態、陳述能力及對外界溝通能力,都與一般人無異,且具有足夠理解,了解其所犯事實及罪名。

而經囑託台大醫院、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等對王景玉進行精神鑑定、心理評估,結果認為,王景玉的認知能力有部分回復,除主觀自述不再感覺到「力量」,心理測驗結果也顯示其語文、智能已恢復到常模的中等水準,認知彈性和轉換能力恢復到正常值,外在知覺與現實感沒有明顯異常,具有一般思考邏輯與品質適切的社交反應。

專家認為,監獄是一個很限縮的空間,但還是有一些社會互動的功能,王景玉在入看守所前,可能只活在一個人的世界,沒有人願意跟他做有意義的溝通。入看守所後按時服藥,心智功能其實有回復到一個程度,且非常明顯,症狀開始有改善。

再依台北看守所特約精神科醫師證述,王景玉的治療穩定,在診間與他的溝通沒有問題,且可以明確表達意願和需求,就是藥物的劑量。維持規律吃藥事可以一定程度控制他的病情。

法官認為,《兩公約》明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又屬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定義何謂「情節最重大之罪」時應從嚴為之,並斟酌當前國人的法律感情,客觀審慎地綜合考量,無法僅因符合某項條件,即謂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進而科處死刑。

且經精神鑑定、心理評估結果,專家建議一定要接受治療,透過新一代藥物可能可以改善,而王景玉確實也在入看守所接受治療、服藥後,症狀有好轉,並非沒有治癒的可能。

又羈押期間並未有任何不良事件發生,可認為王景玉能在矯正機構內維持正常社會互動。如果要降低社會暴力風險,必須定期、長期服藥,並接受心理治療及相關生活管理。立法者既然未將《刑法》殺人罪的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無期徒刑也同列為考量選項,就是要使還有教化遷善可能的犯罪行為人,留有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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